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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免征契税的情况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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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等价互换的,免征契税  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国家机关购买房产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企业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承受房屋用于出租,免征契税  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可以减免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工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营业设施,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承受房屋用于办公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经批准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免征契税范围,并且要补缴已经免征的契税税款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  房屋被市级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房屋的,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A)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B)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C)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D)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对承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不免征契税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对承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不免征契税  
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奖励布取得的房屋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免征契税  新设分立的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不征收契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转移的土地、房屋征收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房屋用于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购买房产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企业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免征契税  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 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 退还已缴纳契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范围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企业改制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间土地权属划转,契税方面应该按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计税依据征收契税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后的新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和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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