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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得小于25m 用火作业区距生活区不小于25m 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20m 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20m 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30m
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得小于25m 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得小于50m 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20m 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30m 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60m
可燃液体储罐壁厚不小于4mm 带有呼吸阀的易燃液体储罐罐顶钢板厚不小于4mm 水塔 烟囱
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得小于25m 用火作业区距生活区不小于15m 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20m 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30m 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20m
建筑物外墙:距乔木中心不小于,有窗4m,无窗2m;距灌木边缘,有窗0.5m,无窗0.5m 挡土墙顶内和墙角外:距乔木中心不小于1.0m;距灌木边缘0.5m 标准轨距铁路中心线:距乔木中心不小于5.0m;距灌木边缘3.5m 道路路面边缘:距乔木中心不小于1.0m;距灌木边缘0.5m 人行道路面边缘:距乔木中心不小于3.0m;距灌木边缘3.0m
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得小于25m 用火作业区距生活区不小于15m 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20m 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30m 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20m
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得小于25m 用火作业区距生活区不小于25m 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20m 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20m 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30m
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得小于25m 用火作业区距生活区不小于25m 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20m 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20m 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30m
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得小于25m 仓库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25m 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20m 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30m
300、350、500 350、300、500 500、300、350
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得小于25m 用火作业区距生活区不小于20m 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20m 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20m 独立的油库与其他设施、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不小于30m
旷野中孤立的或高于 20m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金属屋面、砖木结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河边、湖边、土山顶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建筑物群中低于 25m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得小于25m 用火作业区距生活区不小于15m 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20m 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20m 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30m
电杆中心(人行道上近侧石一边不宜种灌木) 建筑物外墙上有门、窗(人行道旁按具体情况决定) 天桥边缘 路旁变压器外缘、交通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