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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案件听证过程中,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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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听证过程中 任何人不得提出新的证据  所有行政案件的听证都必须公开举行  
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案件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代理人享有被委托的权利  案件当事人无故不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  案件当事人中途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不得许可  
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决定其他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组织质证和辩论  
听证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  公安消防机构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听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提出新的证据  所有消防行政案件的听证都必须公开举行  听证由主管公安机关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听证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  公安消防机构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听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提出新的证据  所有消防行政案件的听证都必须公开举行  听证由主管公安机关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听证均应公开举行  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听证应当在消防救援机构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公安消防机构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听证均应公开举行  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听证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一般限于较大数额的罚款案件、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案件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案件  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5日内举行听证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听证的,听证终止  
听证申请人死亡的  因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  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的  
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其属无理取闹的可以适当加重处罚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不得提出新的证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举行听证  
听证申请人死亡的  因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  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的  
听证由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因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听证过程中, 任何人不得提出新的证据  所有消防行政案件的听证都必须公开举行  
以消防大队名义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行政案件,需要听证的,由消防大队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派出所办理的案件需要听证的,由派出所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以交警部门名义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行政案件,需要听证的,由交警部门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需要听证的,由治安部门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  主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人员  该公安消防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  该公安消防机构办案部门负责人  
案件调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适用听证终止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听证中止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听证中止  对于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的,该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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