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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总部批准。 土地使用税按月计算、分期缴纳。D……可以优惠减免
适当提高,但提高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税额的30% 适当提高,但提高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适当提高,但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企业职工食堂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提高额不得超过规定最高税额的30%
经济落后地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 50% 经济落后地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 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 60% 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但提高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 50%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经财政部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使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 经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使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一次性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工矿区的个人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有幅度差别的比例税率 有幅度差别的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 由各地税务机关确定所辖地区适用的税额幅度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适当提高,但提高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适当提高,但提高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税额的30% 适当提高,但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定为幅度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定为20倍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提高额不得超过暂行条例规定最高税额的30%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暂行条例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为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定为20倍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且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提高额不得超过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高税额的30%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暂行条例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经济发达地区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适当提高,但提高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税额的30% 适当提高,但提高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适当提高,但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上调不得超过最高税额的30%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有幅度差别的比例税率 有幅度差别的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 由各地税务机关确定所辖地区适用的税额幅度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30%;国务院 30%;财政部 50%;国务院 50%;财政部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50% 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确定的适用税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