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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送达申请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2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只有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甲公司可以申请和解,甲公司的债权人黄某某无权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甲公司两年前将工厂的一批设备抵押给乙公司,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乙公司可以行使抵押权
债权人申请破产只要证明债务人未能偿还到期债务即可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当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是终局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不得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是终局裁定,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不得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如果债务到期,债务人仍可以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均应以裁定形式作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除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外,管理人成为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控制者,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法院交付财产
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权人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审查,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申请人均可提出上诉
债权人申请破产只要证明债务人未能偿还到期债务即可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当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是终局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不应解除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乙企业破产案件前: 人民法院宣告乙企业破产前 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止 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中止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中断
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破产申请受理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一律终止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7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不应解除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进入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5%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提出重整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不得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 是终局裁定,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 不得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如果债务到期, 债务人仍可以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不应解除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乙企业破产案件前 人民法院宣告乙企业破产前 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审查,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申请人均可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