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本村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村民委员会实行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乡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节、治安保卫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村民委员会成员最多可以连任两届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委员有主任提名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 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乡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若干人组成
村委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某村民户籍在甲村,但在乙村居住半年,其可以参加甲村的村委会选举,但不得参加乙村的村委会选举 选举村民委员会,全体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本村1/5以上村民或者l/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成员不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只有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才有效 由本村1/3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组织的基层群众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成员可连任 按照便于村民自治的原则,每个自然村设置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上级党委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__不得超过2届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乡镇政府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__不得超过2届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乡镇政府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委员会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__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