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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966年5月生)与王某(1967年1月生)是同村村民,1989年2月二人确立恋爱关系,第二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并宴请亲朋好友,但未履行结婚登记。之后王某与张某便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王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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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11月  1966年5月  1966年8月   1967年1月  
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敲诈勒索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与刘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张某与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  张某与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张某与赵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王莉、张巍  张某、王莉、张巍  张某、张某的现任妻子、王莉  张某和王莉  
盗窃罪  敲诈勒索罪  故意杀人罪  抢劫罪  
刘某构成盗窃罪  刘某不构成盗窃罪  赵某构成抢劫罪  赵某不构成抢劫罪  
应归李某所有,因为是李某发现的  应归王小某所有  应由李某与王小某平分  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  
张某不应向卫某支付电脑价款  张某应向王某支付电脑价款  张某应向王某支付50%的电脑价款  张某与王某应协商确定电脑价款的支付比例  
张某与刘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张某与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  张某与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张某与赵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该纠纷属于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未超过仲裁时效,张某可以申请仲裁  已超过仲裁时效,张某只能向法院起诉  该纠纷可以由村委会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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