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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是知名教授丁某的助手,何某利用工作便利,偷得丁某所有的一项技术秘密的资料,出卖给甲公司,甲公司遂应用于生产,后被丁某发现而起诉于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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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的行为有损法官司法形象  丁某已经退休,其行为不影响法官的司法公正要求和法官的司法形象  丁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官司法公正的要求  丁某虽然已经退休,但不能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  
李某、何某不对票据承担保证责任,马某只能向工某、丁某行使追索权  何某的背书无效,但马某可以向王某、李某、丁某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付款人的拒绝付款没有理由,马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  以上说法都不对,李某在背书时已经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所以何某以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马某不是票据权利人  
曹某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某日发作期间持菜刀追砍何某,何某在无路可退的情况下捡起石头将曹某砸成重伤。尽管曹某有精神病,何某仍成立正当防卫  方某徒手殴打刘某,刘某逃跑中在无退路的情况下为免遭方某的殴打,持刀将方某刺死。刘某属于防卫过当,成立故意伤害罪  王某和丁某等人聚众斗殴,丁某等人落荒而逃,王某准备离开时,丁某突然返回并持木棍打王某头部,王某随手拿起地上的刀朝丁某持刀的手砍去,致丁某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互殴,不成立正当防卫  周某持刀抢劫,刀不慎飞落在地,被害人陈某立即将其制服并予以捆绑,后拿刀将周某砍成重伤。陈某砍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成立故意伤害罪  
丁某有权将该车出租  丁某无权将该车出租  对该车的损失应由丁某、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对该车损失应由丁某承担  
王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  王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  王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  王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  
丁某有权将该车出租  丁某无权将该车出租  对该车的损失应由丁某、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对该车的损失应由丁某承担  
刘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  刘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  刘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  刘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  
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辫权  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唐某请求返还房屋时,唐某可以基于与方某的租赁关系进行有效的抗辩  
李某提出要求王某交付买卖标的物,而王某则请求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关系无效,法院认为王某的请求构成反诉,两案合并审理  张某基于所有权请求林某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而林某要求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法院认为不构成反诉,两案不能合并审理  杨某提出依据借款合同丁某应当偿还借款 1万元,而丁某提出借款合同系杨某伪造,法院认定丁某的主张构成反诉  何某请求周某和刘某依据租赁合同交纳房租,周某则要求何某赔偿房屋失修而造成的损失,法院认定周某的请求构成反诉,对两案件合并审理  
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  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唐某请求返还房屋时,唐某可以基于与方某的租赁关系进行有效的抗辩  
刘某1996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  刘某199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  刘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  刘某2005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  
何某所有  白某和何某共有  白某所有,何某应依不当得利返还  自某所有,因给付行为属重大误解  
如果丙公司以正常价格支付给甲,并且其毫不知此技术秘密的资料乃甲偷窃所得,那么丙公司可以免除侵权责任,但是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  如果丙公司以正常价格支付给甲,并且其毫不知此技术秘密的资料乃甲偷窃所得,那么丙公司不仅可以免除侵权责任,而且仍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必须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如果丙以低于市场价格的30%买得该技术,那么丙不能以其不知此技术秘密成果乃甲偷窃所得为由抗辩  如果丙明知此技术秘密乃甲偷窃所得,则其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  
李某、何某不对票据承担保证责任,马某只能向王某、丁某行使追索权  何某的背书无效,但马某可以向王某、李某、丁某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付款人的拒绝付款没有理由,马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  以上说法都不对,李某在背书时已经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所以何某以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马某不是票据权利人  
王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  王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  王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  王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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