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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受行为能力和可保利益的限制 受益人是具有受领保险金资格的人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并非自保险合同订立时生效 受益人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指定,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是风险处理的有效的措施 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保险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保险不具有商品属性 保险的基本职能包括分摊损失与防灾防损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是保险这种商业行为的基础 保险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特性,也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 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韵一种财务安排 保险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保险不具有商品属性 保险的基本职能包括分摊损失与防灾防损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重复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的总赔款可以超过其实际损失额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方法主要有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分摊、赔偿限额责任分摊和顺序责任分摊等 我国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采取了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分摊的方式
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 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保险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保险不具有商品属性 保险的基本职能包括分摊损失与防灾防损
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与身体为保险标的 人身保险合同的金钱给付,事实上是一种约定给付 人身保险合同同样适用补偿原则,也存在重复保险、分摊、代位求偿等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是风险处理的有效措施 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保险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保险不具有商品属性 保险的基本职能包括分摊损失与防灾防损
保险合同是保险这种商业行为的基础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不能进行更改 保险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特性,也具有自身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的金钱给付,事实上是一种约定给付 人身保险合同同样适用补偿原则,也存在重复保险,分摊,代位求偿等问题 以人的寿命与身体为保险标的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由补偿原则源生出来的 可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高于实际损失额的赔偿金 是对重复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 进行分摊的原则 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应以顺序责任制进行分摊 是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赔偿和给付所实施的原则
保险合同是保险这种商业行为的基础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特性,也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保险合同是保险这种商业行为的基础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保险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特性,也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得不到赔偿 若是不足额保险, 依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 不遵循补偿原则, 将会诱发道德风险 遵循补偿原则, 可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后,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已不具有保险利益, 亦方可获得赔偿
以各种运输货物作为保险标的 所承保的货物,除其有商品性质的贸易货物外,还包括个人行李 保险期限以“仓至仓”条款为依据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通常属于不定值保险
以人的寿命与身体为保险标的 人身保险合同的金钱给付,事实上是一种约定给付 人身保险合同同样使用补偿原则,也存在重复保险、分摊、代位求偿等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仅适用《保险法》,不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 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保险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保险不具有商品属性 保险的基本职能包括分摊损失与防灾防损
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得不到赔偿 若是不足额保险, 依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 不遵循补偿原则, 将会诱发道德风险 遵循补偿原则, 可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