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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情况发生变更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新增、关闭分支机构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新增经纪从业人员、和既有经纪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协议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之间经纪从业人员进行调整的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分支机构可以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解散后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可以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支机构可以与聘用的房地产经纪人签订劳动合同
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该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 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纪人员 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制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个人独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中外合资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境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境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国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能独立开展经纪业务,具有法人资格 分支机构独立经济核算 分支机构解散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解散后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解散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解散后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但未到期债务除外 分支机构首先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经相关部门审批,外国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分支机构先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设立机构承担 分支机构解散后。其设立机构对其解散后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承担责任的形式根据设立机构的组织形式确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当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对外清偿债务时,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分支机构首先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不能对外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解散后,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分支机构未到期的债务承担责任
设立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没有专业人员的数量限定 国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不需要国内相关部门审批,可以直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的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资格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录入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 本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经纪从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 属于商业特许加盟性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录入其品牌标记、已加盟经纪机构清单 属于被特许加盟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录入其使用的品牌标记和加盟期限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能独立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但一定不具有法人资格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独立核算,首先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解散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解散后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未到期债务)承担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房地产经纪公司、合伙制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人独资房地产经纪机构)、国外房地产经纪机构,经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批,都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当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对外清偿到期债务时,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单店模式 双店模式 多店模式 连锁经营模式 无店铺模式
分支机构能独立开展经纪业务,具有法人资格 分支机构财务上可以独立经济核算 分支机构解散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解散后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首先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解散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解散后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但未到期债务除外
设立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没有专业人员的数量限制 分支机构不可独立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合伙企业性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的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支机构能独立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 分支机构的财务独立核算 分支机构首先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可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能独立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且具有法人资格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独立核算 分支机构解散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解散后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未到期债务)承担责任 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视分支机构所在地法律而定
分支机构能独立开展经纪业务,具有法人资格 分支机构财务上可以独立经济核算 分支机构解散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解散后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首先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解散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解散后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但未到期债务除外
单店模式 无店铺模式 有店铺模式 多店模式 连锁经营模式
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该分支机构 承接完成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本人 房地产经纪行业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