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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存在的同业竞争,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互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发行上市公司 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作出口头或书面承诺
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发行上市公司 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实际控制人协作的公司 实际控制人合作的公司 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
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发行上市公司 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先发行上市,后改制运行
通过收购等方式,将互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 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做出口头或书面承诺
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应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由拟发行上市公司拥有的商标使用权,不能由关联方使用 拟发行上市公司原则上应采取部分改制的方式 应遵循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管理交易的原则
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先发行上市,后改制运行
通过收购等方式,将互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 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做出口头或书面承诺
发起人或股东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主要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重组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先发行上市,后改制运行
先发行上市,后改制运行 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独立经营 先改制运行,后发行上市
针对存在的同业竞争,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发行上市公司 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做出口头或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