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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 西周时期已经建立“五听”制度 “五过”是西周有关行政官员责任的法律规定 西周时的“三刺”制度,是指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西周时期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原则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时期的“奸宄罪”类似于后世的盗罪、贼罪 西周时期将审理民事案件所收的费用称为“束矢”
西周实行分封制和宗法制相结合的政治制度 西周首创“家天下”制度 西周实行长子继承制 西周时神权与王权紧密结合
西周时期已经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作出了明确的区分 西周时期已经对贪污受贿行为作出了规定 同姓不婚、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都属于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范畴 中国历代的司法实践都基本沿用了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时期实行“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时期的“六礼”属于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西周时期已经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了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