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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为原告;甲为被告 乙父母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 乙父母为原告;甲为被告 乙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
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分别由其父母为法定代理人 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张甲和张乙为原告,张丙为被告 张甲和张丙为原告,张乙为被告 张丙为原告,张甲和张乙为被告 张甲为原告,张乙为被告,张丙为第三人
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裁定诉讼终结 将丙作为另案原告,甲,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将丙作为另案原告,甲,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乙为原告;甲为被告 乙父母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 乙父母为原告;甲为被告 乙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
因为甲男拒绝鉴定,推定女儿丁丁与甲男没有亲子关系 因为甲男有医院出生证明和户口簿,而乙女又没有其他证据,故驳回乙女引用《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推定女儿丁丁与被告没有亲子关系的请求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调解不成,依法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因对女儿丁丁是否亲生产生怀疑,推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甲如果不同意丙转让,则丙不能转让 丙转让份额后,则不必承担合伙企业先前的债务
属于婚前财产,归家个人所有 属于婚后财产,夫妻共同共有 属于婚后财产,应当按份共有 属于婚前财产在婚后有重大改善的情形,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有
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甲如果不同意丙转让,则丙不能转让 丙转让份额后,则不必承担合伙企业先前的债务
乙为原告,甲为被告 乙为原告,丙丁为被告 乙为原告,甲为被告,丙丁为第三人 乙原告,丙丁为被告,甲为第三人
甲与丙属于共同共有 甲在合伙中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离婚后,乙不能成为该合伙的合伙人 对甲在合伙份额,不能分割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60户牛奶订户为原告 “洁白奶站”为被告;60产牛奶订户为原告 甲、乙、丙三人与“洁白奶站”为共同被告;60产牛奶订户为原告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60户牛奶订户为原告;“洁白奶站”为第三人
属于婚前财产,归家个人所有 属于婚后财产,夫妻共同共有 属于婚后财产,应当按份共有 属于婚前财产在婚后有重大改善的情形,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有
乙为原告;甲为被告 乙父母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 乙父母为原告;甲为被告 乙为原吿;甲父母为被告
一律采取实物分割 一律采取变价分割 作价分割只适用于不可分物 采取作价补偿必须经法定程序
乙为原告,甲为被告 乙为原告,丙丁为被告 乙为原告,甲为被告,丙丁为第三人 乙原告,丙丁为被告,甲为第三人
乙为原告,甲为被告,分别由其父母为法定代理人 乙的父母为原告,甲为被告 乙为原告,甲的父母为被告 乙的父母为原告,甲的父母为被告
甲与丙属于共同共有 甲在合伙中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离婚后,乙不能成为该合伙的合伙人 对甲在合伙份额,不能分割
一律采取实物分割 一律采取变价分割 作价分割只适用于不可分物 采取作价补偿必须经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