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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装货后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填写报关单,连同租赁合同、进口许可证(应领证货物)及其他随附单据向海关申报 租赁期满,应配合海关对设备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如由承租方留购,须按留购时实际支付的货价另向海关缴纳进口税费 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正常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向海关缴纳进口税费 租赁期间,应接受海关监管抽查,并须根据分期支付的租金情况,向海关分期缴纳进口税费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装货后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租金或者租金总额和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分别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纳税义务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租金或者租金总额缴纳进口税,海关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统计 海关现场放行后,分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进口税,直到最后一期租金支付 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纳税义务人申请办结海关手续,将租赁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办理留购、续租的申报纳税手续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h以前向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装货后的24h以前向海关申报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报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 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填制报关单,用于征税和统计 海关现场放行后,对货物继续进行监管,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纳税,直到最后一期租金支付 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结海关手续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对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收关税
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未缴纳税款的 分期缴纳租金的货物,在进口后每次缴纳租金后的15日内,未向海关申报纳税的 续租、留购原租赁货物,租赁期满后30日未向海关申报纳税的 暂时进出口货物期满前未向海关申报的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租金或者租金总额,以及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分别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纳税义务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租金或者租金总额缴纳进口税,海关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统计 海关现场放行后,分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进口税,直到最后一期租金支付 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纳税义务人申请办结海关手续,将租赁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办理留购、续租的申报纳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