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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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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  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  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  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  
王某驾车为本公司送货至另一城市,因违章驾驶轧死一人,回公司后向公司负责人投案  蒋某在家中将妻子章某杀害后,将其杀妻原因和经过电话告知章某的弟弟  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后逃走,经朋友规劝后投案,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胡某盗窃汽车后逃走,其父母得知后主动报案,并将胡某送到公安机关投案  吴某在火车上盗窃被抓,被采取强制措施接受讯问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另两起盗窃案,经查证属实的  
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  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  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  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  
王某驾车为本公司送货至另一城市,因违章驾驶轧死一人,回公司后到公司保卫科投案  蒋某在家中将妻子章某杀害后,其杀妻原因和经过电话告知章某的弟弟  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后逃走,经朋友规劝后投案,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胡某盗窃汽车后逃走,其父母得知后主动报案,并将胡某送到公安机关投案  
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  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  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  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  
詹鼎出身微贱,从小酷爱学习,开始遭到父亲的反对,但苦学不辍,使父亲的态度发生改变,又得到与吴氏诸子一同从师的机会,后来成为吴氏诸子的老师。  詹鼎被方国珍用计擒获,不得已做了方国珍府都事。平章之妻受贿替人求情,詹鼎坚持秉公执法,后遭平章妻诬陷,身陷牢狱,半年后才被释放。  詹鼎在上虞时,军吏贵臣认为他不熟悉边防事务,多次违反纪律。为整肃纪律,詹鼎以不奉公的罪名杀了一名驿丞,使部属人人畏惧,从而树立了权威。  詹鼎曾任上虞制、河南行省郎中、留守都卫经历、刑部郎中、刑部佐僚等职。他在刑部任职时,适逢大都督府受贿案败露,被人诬陷贪赃,后被处死。  
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  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  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  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  
以被保险人吴氏为受益人  以被保险人吴氏指定的章凰侯为受益人  以投保人章一德为受益人, 但须经吴氏同意  以投保人章一德和被保险人吴氏共同指定的第三人为受益人  
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  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  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  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  
王某驾车为本公司送货至另一城市,因违章驾驶轧死一人,回公司后到公司保卫科投案  蒋某在家中将妻子章某杀害后,其杀妻原因和经过电话告知章某的弟弟  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后逃走,经朋友规劝后投案,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吴某在火车上行窃被抓,接受审问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另两起盗窃案,经查证属实的  胡某盗窃汽车后逃走,其父母得知后主动报案,并将胡某送到公安机关投案  
《封诊式》  《疑狱集》  《折狱龟鉴》  《棠阴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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