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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委员会是审理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机构 稽查局应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仅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 案件定性是否准确是重点审查的内容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得延长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 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 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是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之一
由市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包括税务稽查、政策法规、纳税服务等部门的审理委员会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由市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包括税务稽查、政策法规、纳税服务等部门的审理委员会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査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取得了新的证据材料, 影响了案件事实认定, 达到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 重新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取得了新的证据材料, 影响了案件事实认定, 未达到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稽查局集体审理后依法作出决定性意见 取得了新的证据材料, 影响了案件事实认定, 未达到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重新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未取得新的证据材料, 且不改变案件事实认定的, 稽查局集体审理后依法作出决定性意见
稽查局长 主管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 稽查局集体 稽查局内设的审理部门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授权副主任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稽查局局长
所属税务局领导 所属税务局局长 审理委员会 稽查局局长
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 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A市B区税务局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A市B区税务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税务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 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稽查局局长兼任
由跨区域稽查局审理科审理 由跨区域稽查局集体审理 由税务局稽查局集体审理 由所属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 审理部门负责人 稽查局局长 所属税务局相关部门
各省税务局 各省税务局稽查局 各市税务局稽查局 各跨区域稽查局
涉案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 稽查局难以确定的疑难案件 审理部门与检查部门对定性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件 重大案件
长岛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因该案经过D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审理,所以应当向D市税务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岛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罚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长岛公司对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先经过D市税务局的上级税务机关或 D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若Y稽查局对一审裁定不服,应当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若本案的审理须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如税务机关对甲公司拟作出的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甲公司有权申请听证 对应当听证的案件,如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则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如甲公司申请听证,应由A市B区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组织听证 如甲公司申请听证,应由A市B区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听证 如甲公司申请听证,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7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担任 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由办公室、 政策法规、 税政业务、 纪检组、 纳税服务、 大企业税收管理等部门组成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审理部门
甲公司应以A市B区税务局稽查局为被申请人 甲公司应以A市B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为被申请人 A市B区税务局稽查局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甲公司可向A市B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甲公司可向A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