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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电信管理机构
戒毒药品信息 药品信息 药品广告 医疗器械信息 临床药理信息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电信管理机构
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工商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电信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戒毒药品信息 药品信息 药品广告 医疗器械信息 临床药理信息
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至少应具有5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必在其网站主页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查批准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1年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电信管理机构(分隔符)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戒毒药品信息 药品信息 药品广告 医疗器械信息 临床药理信息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药品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可不经审批自行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可不经审查自行发布处方药广告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可不经审批自行发布非处方药广告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电信管理机构
信息产业部门审查批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工商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电信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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