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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2日,甲县公安局以扰乱办公秩序为由对李某行政拘留15日,执行结束后,李某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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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可以县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李某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李某可以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李某可以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市公安局审理该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如甲能够证明撤回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  若甲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则复议期间县公安局改变罚款数额,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复议期间,县公安局可以自行向甲收集证据  
作出拘留决定前,县公安局应为刘某举行听证  复议机关为市公安局  对不予受理刘某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对不予受理决定,刘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公安局作出治安处罚期限为90日  王某的起诉期限为90日  本案被告是县政府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不变更被告继续审理  以县公安局为被告予以审理  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裁定终结诉讼  
向省公安厅提起行政复议  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甲偷开的轿车县公安局可以扣押  如甲能够证明撤回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  甲逾期不缴纳1,000元罚款,县公安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法院不应当受理甲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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