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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和丙三人打算出资10万元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则下列出资方式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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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所有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以个人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以个人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以个人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  
由甲、乙、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由甲、乙、丙各自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东方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甲、乙、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  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3万元  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7万元  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甲、乙、丙、丁四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某有财产时补足  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甲、乙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甲、乙、丁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甲以现金2万元出资、乙以一处房屋出资,作价5万元、丙以劳务出资,作价3万元  甲以现金2万元出资、乙以一处房屋出资,作价5万元、丙以一处土地的使用权出资,作价3万元  甲以现金3万元出资、乙以一处房屋出资,作价5万元、丙以劳务出资,作价2万元  甲以现金3万元出资、乙以一处房屋出资,作价5万元、丙以一处土地的使用权出资,作价2万元  
律师甲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不承担责任  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律师甲承担无限责任,乙、丙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则宏富公司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宏富公司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宏富公司只能请求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乙丙在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甲追偿  
应由甲、乙、丙共同补足差额 5 万元  应由丙补足差额.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由丙独立承担补足差额责任.其他股东无责任可言  可以减资 5 万元  
是一种过错责任  是一种侵权责任  是一种违约责任  既是一种无过失责任,也是一种连带责任  
甲应当补足该15万元差额,乙、丙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应当将其持有的20%的公司股份降低到5%,并相应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甲应当补足该15万元差额,乙、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丙对该15万元差额,应当按照2:3:5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  
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则宏富公司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宏富公司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宏富公司只能请求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乙丙在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甲追偿  
是一种过错责任  是一种侵权责任  是一种违约责任  既是一种无过失责任,也是一种连带责任  
甲、乙、丙三人的首次出资额合计 25000元  甲以其对丁享有的债权1万元出资  乙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且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甲和丙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丙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丙补足差额部分,甲与乙对此并无责任  
乙的出资是违法的  丙的出资最多应为23万元  股东可以分期出资,首期出资不能少于6000元  股东可以分期出资,首期出资后的剩余部分应在5年内缴清  
甲以现金2万元出资、乙以一处房屋出资,作价5万元、丙以劳务出资,作价3万元  甲以现金2万元出资、乙以一处房屋出资,作价5万元、丙以一处土地的使用权出资,作价3万元  甲以现金3万元出资、乙以一处房屋出资,作价5万元、丙以劳务出资,作价2万元  甲以现金3万元出资、乙以一处房屋出资,作价5万元、丙以一处土地的使用权出资,作价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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