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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应付税款法 递延法 利润表债务法
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将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负债,不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不进行追溯调整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含《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利润表债务法 应付税款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递延法
应付税款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 递延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利润表出发来确定暂时性差异,进而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企业一般应于每一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所得税核算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同时按税法规定确定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该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应当谨慎地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当足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适用的税率计量,如果未来期间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新税率计算确定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应付税款法 递延法 利润表债务法
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专利权 期末按公允价值调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 因非同一控制下免税改组的企业合并初始确认的商誉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确认的预计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利润表债务法 应付税款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递延法
产生暂时性差异的一定是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资产、负债项目 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等于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应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复核 在适用税率变动时,应对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项目的金额进行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缴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当期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期末按公允价值调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 免税合并条件下,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初始确认的商誉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确认的预计负债
确定利润表中的期间费用 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 按照适用的税收法规,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变动,确定调增或调减递延所得税费用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 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确定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期末按公允价值调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初始确认的商誉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确认的预计负债
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专利权 期末按公允价值调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 因非同一控制下免税改组的企业合并初始确认的商誉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确认的预计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