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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是指的商业保险 保险的本质是保证危险不发生并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额外的利益 保险是发生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所承保的是可保危险,危险发生与否很难确定,不可能或不会发生的危险投保人不会投保,可能或肯定会发生的危险保险人也不会承保
合同成立后 合同生效后 合同订立阶段 合同履行阶段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合同取得成本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属于该合同的支出,不属于为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是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的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一般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发生合同履行的后果 只是不发生履行的后果, 但恢复原装、 缔约过失责任有可能发生 任何后果都不发生 只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发生合同履行的后果 只是不发生履行的后果, 但恢复原状、 缔约过失责任有可能发生 任何后果都不发生 只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独立责任 合同磋商阶段责任 合同未成立时的责任 合同成立后的责任 非独立责任
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阶段不同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到货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 提单显示清洁提单,到货时包装破损 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承包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到货检验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
合同成本包括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和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无法在尚未履行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但是, 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 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一项资产
担保方所承担的风险不仅仅局限于合同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会发生分歧 可以转移某些不可投保的潜在损失 被转移者往往能较好地进行损失控制 被转移者无力承担实际重大损失也不会导致风险转移失败
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发生损害赔偿责任 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致使对方丧失商业机会 一方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信息 担保合同因债务人与保证人的原因导致无效引发损害赔偿 买卖合同中因出卖方原因导致迟延交货,买受人受到损失
特定事性的发生使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实质性地受挫” 该事件的不会发生是合同赖以订立的基本假定 该受挫不是请求免责的一方的过错所致 该方没有在法律强加的义务外另行约定需要承担的额外义务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是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的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一般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一般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