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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修律进一步完善了中华法系 通过修律,清政府收回了“治外法权” 清末修律的成果随着清王朝的覆灭而失去影响 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上的“诸法合体”,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型
《大清律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 《暂行新刑律》
《大清商律草案》 《破产律草案》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钦定大清商律》
清末大规模变法修律,是被动进行的,有些法律制定后根本没有实施,因此从整体上来说,变法修律产生的影响不大 《大清新刑律》是在《大清律例》基础上稍加修改而成,因此还不能称之为专门的刑法典 在清末的商事立法中,先后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及《改定大清商律草案》,但均没有正式颁行 在法院编制方面,《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主要是关于法院组织方面的规定
《暂行诉讼律》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刑事诉讼律草案》 《民事诉讼律草案》
清末大规模变法修律,是被动进行的,有些法律制定后根本没有实施,因此从整体上来说,变法修律产生的影响不大 《大清新刑律》是在《大清律例》基础上稍力修改而成,因此还不能称之为专门的刑法典 在清末的商事立法中,先后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及《改定大清商律草案》,但均没有正式颁行 在法院编制方面,《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主要是关于法院组织方面的规定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相互借鉴和吸收对方的法律制度、法律技术 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清政府直接采纳日本因的法律制度 欧洲共同体比较、采纳和整合各国法律制度、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形成欧洲共同体法律体系 民国时期,民国政府对清末法律成果的借鉴与吸收
清末修律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清末修律使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同时也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在司法机关改革方面,清末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检察和司法行政事务,实行审检分立 清末初步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相互借鉴和吸收对方的法律制度、法律技术 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清政府直接采纳日本国的法律制度 欧洲共同体比较、采纳和整合各国法律制度、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形成欧洲共同体法律体系 民国时期,民国政府对清末法律成果的借鉴与吸收
清末大规模变法修律,是被动进行的,有些法律制定后根本没有实施,因此从整体上来说,变法修律产生的影响不大 《大清新刑律》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而成,因此还不能称之为专门的刑法典 在清末的商事立法中,先后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及《改订大清商律草案》,但均没有正式颁行 在法院编制方面,《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主要是关于法院组织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