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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三不去 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嫁娶礼书
西周时期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原则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时期的“奸宄罪”类似于后世的盗罪、贼罪 西周时期将审理民事案件所收的费用称为“束矢”
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基本原则 在西周时期,如果一个婚姻没有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种程序,那么该婚姻不能有效成立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关于婚姻解除的制度 在继承制度方面,西周时期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时期实行“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时期的“六礼”属于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西周时期已经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了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