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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答辩书是由劳动仲裁案件中的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陈述自己意见和事实的法律文件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10 日内提交答辩书 被申请人只能选择以书面的形式答辩 答辩应当针对申请书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提出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不能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 决定受理反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反申请如果不属于应当受理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另案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答辩期间收到反申请的,应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以上均不对
劳动争议处理实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处理程序。协商和调解是非必经程序,仲裁程序是必经程序,诉讼则是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司法程序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劳动争议发生后,对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应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束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结束
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到仲裁申请之日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
只要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仲裁,就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30日内作出 必须是当事人双方都要求仲裁,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以上均不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对于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仲裁申请,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