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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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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执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与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地位相同  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级行政区域  是特殊的地方政权  
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  特别行政区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国防权和外交权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白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其他行政区的自主权不能与之相比  特别行政区享有外交事务的管理权  中央人民政府的干预程度不同  制定和实施的法律不同  
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在特别行政区象征性征税  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对特别行政区免税  
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  国务院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__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  对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  
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与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地位相同  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级行政区域  是特殊的地方政权  
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上述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行为  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则,从1997年7月1日起,在适用时,须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责任适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不得偏离上述规则或政策,也不得采取与上述规则或政策不同的规则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所征税收必须完全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建设  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级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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