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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需要法院认可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申请延长
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日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需要法院认可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申请延长
举证期限意味着证据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之后的诉讼进程中不应再提出任何新证据,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之一 举证期限不仅可以由法院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定,这体现了当事人主义的改革方向 举证期限如果由法院指定的,时间不得少于案件受理之日起30天 举证期限期满之后,如果当事人尚未完成举证的,可以申请延长,不过最多也只能申请延长两次
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由人民法院认可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举证期限法定为10日
举证时限只能由法院指定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需要法院认可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申请延长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需法院认可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 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 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