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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原药品检验机构 同级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其他药品检验机构 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 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 有关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生产新药或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 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 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只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方可进口 可以不经过检验 禁止进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分隔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在本行政区城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 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只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传统药品 化学药品 抗肿瘤药品 中成药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口岸药品检验所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 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 有关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生产新药或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 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口岸药品检验所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 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 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生产新药或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 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
原药品检验机构 同级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其他药品检验机构 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向负责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提交原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提交申请 向负责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原药品检验报告书,复验的样品从原药品检验机构留样中抽取 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提交口头申请、原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复验的样品从原药品检验机构留样中抽取 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原药品检验报告书及新样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
向负责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提交原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提交申请 向负责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原药品检验报告书,复验的样品从原药品检验机构留样中抽取 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原药品检验报告书,复验的样品从原药品检验机构留样中抽取 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原药品检验报告书及新样品
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方可进口 可以不经过检验 禁止进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分隔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原药品检验机构 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 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
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 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 国外生产的血液制品 生产新药或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 未采用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口岸药品检验所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 生产新药或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