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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可以酌情减免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所有权的,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可以酌情减免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所有权的,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免征契税 房屋产权价值不相等的交换,由收到差价的一方缴纳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纳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公租房经管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房屋产权价值不相等的交换,由收到差价的一方缴纳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契税
以自有房屋作股投入本人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免征契税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房屋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为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计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月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房屋附属设施,不征收契税
以自有房屋作股投入本人经营的企业,免征契税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房屋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所有权的,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生效3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房屋附属设施,不征收契税
以自有房屋作股投入本人经营的企业,免征契税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房屋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所有权的,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计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当天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生效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
船舶,以“艘”为计税依据 电车,以“自重吨位”为计税依据 载客汽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载货汽车,以“自重吨位”为计税依据
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奖励布取得的房屋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免征契税 新设分立的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不征收契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转移的土地、房屋征收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房屋用于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企业分立中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
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免征契税 房屋产权相互交换,免征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免征契税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土地或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契税 经外交部确认,经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载客汽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载货汽车,以“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电车,以“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船舶,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以自有房屋作股投入本人经营的企业,免征契税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房屋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所有权的,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3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
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含法定继承),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房屋附属设施,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