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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机构根据存款人要求,将已在本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登记过的支付密码器置为停止使用状态。 支付密码器停用期间编制的支付密码,将不能核验。 支付密码器在停用期间,营业机构可以对该支付密码器进行除启用、注销、删除账号及解锁外的其他操作。 支付密码器停用后20天内存款人不办理启用手续的,系统自动将该支付密码器注销。
存款人申请使用电子支付密码后,提交银行的票据或结算凭证不需要加盖预留印鉴 出票人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营业机构应予退票,并按退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存款人申请使用电子支付密码时,必须与营业机构签订《使用电子支付密码协议书》 使用支付密码账户的支取方式为“支付密码”
支付密码器注销后,营业机构不得进行对该支付密码器进行除删除账号外的任何操作。 支付密码器注销后该支付密码器可以重新启用。 注销的支付密码器,注销日前该支付密码器签发的支票在其有效期内有效。 从停用或注销之日起,该支付密码器签发的全部凭证一律无效。
61109-密码器发行 61419-账号加载 61223-密码器验证 61421-密码器状态维护
营业网点代销的支付密码器应落实专人专箱保管。 临时离柜或营业终了时必须入库(柜)保管。 保管支付密码器原则上由前台系统主管保管。 各营业网点库存的支付密码器不得超过2个月的用量。
客户申请使用支付密码时,必须与营业机构签订《使用电子支付密码协议书》,约定除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约定凭证付款的依据外,支付密码也作为银行审核支付约定凭证金额的条件。 支付密码的明文编码要素标准:签发人账号、签发日期、业务种类、凭证号码、金额。 空白支付密码器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遵循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 客户申请使用支付密码后,在将支付凭证提交银行前,除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签章外,还必须将支付密码填写在支付凭证的指定位置。
增加账号 更换账号 指定密码器账号 启用、注销、删除账号及解锁
客户到我行办理业务, 只能使用在开户行发行的密码器 支付密码器停用 10 日内, 其编制的密码可正常使用 注销后的密码器不能再重新启用 注销后的密码器在本系统内也不能再使用
电子支付密码的使用范围为支票、结算业务申请书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凭证 空白支付密码器作为一般凭证管理 存款人办理销户,除按原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必须申请将该账户在所有已加载的支付密码器中删除 营业机构办理支付密码器的发行、账户加载等操作,必须联机进行,并确保支付密码器与业务终端通讯正常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 出售支付密码器应付款项 出售支付密码器应收款项
存款人签发支付密码正确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但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营业机构应予退票 存款人申请使用电子支付密码时,必须与营业机构签订《使用电子支付密码协议书》 电子支付密码应用碳素墨水或墨汁书写,不得涂改 出票人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营业机构应予退票,并按退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