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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采取召回程序 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主动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査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该药品生产企业决定召回 责令召回是指药品监管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责成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按照性质划分, 药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 责令召回两类 一级召回、 二级召回、 三级召回的通知时限要求分别为 72 小时、 48 小时和 24 小时 已经确定为假药劣药的, 不适用药品召回程序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 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 对于使用后可能起严重健康危害的药品,应当实施三级召回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履行召回义务 进口药品需要在境内进行召回时,由进口的企业负责具体实施
一级召回是指 二级召回是指 三级召回是指 药品召回是指 安全隐患是指
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 药品经营企业拒绝配合、协助生产企业召回药品,未立即停止销售
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的药品召回 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健康危害的药品召回 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可逆的健康危害的药品召回 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的健康危害的药品召回 和健康无关的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药品召回
药品生产企业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决定是否予以召回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定期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可自行处理或销毁,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轻微健康危害的药品召回 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健康危害的药品召回 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可逆的健康危害的药品召回 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的药品召回 和健康无关的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药品召回
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 药品召回展情况和总结报告 药品经营企业拒绝配合、 协助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未立即停止销售
按照性质划分,药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责令召回两类 一级召回、二级召回、三级召回的通知时限要求分别为72小时、48小时和24小时 已经确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适用药品召回程序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
药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形式 SFDA主管全国药品召回管理工作 药品召回,适用于药品制剂,不适用于原料药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一级召回是指 二级召回是指 三级召回是指 药品召回是指 安全隐患是指
每日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每2日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每3日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每5日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