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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本身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个人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以企业本身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的工资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 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企业从业人员计税标准内的工资支出
投资者的工资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 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 投资者的生计费 为投资者购买小汽车的支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多业的,应分不同的项目分别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个人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分立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合伙企业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来的股息 投资者个人从个人独资企业领取的工资 个人独资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合伙企业的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者的工资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全额扣除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和比例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扣除比例分别是2%、14% 投资者及职工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及其家庭的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折旧 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工资 企业向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工资 投资者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投资者的工资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 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企业从业人员计税标准内的工资支出
投资者的工资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 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企业从业人员计税标准内的工资支出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应当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所得不纳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发生的生活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纳税 合伙企业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工资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合伙企业以企业为纳税人,纳税后合伙人再根据分享比例分配税后利润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投资者的工资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 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 投资者的生计费 为投资者购买小汽车酌支出
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四业”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