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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发展与改革宏观调控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为假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为劣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吊销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在医师执业证书上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从事诊疗活动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发展与改革宏观调控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 医疗机构停业、 歇业的 医疗机构被注销的 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的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负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定国家药物政策 负责拟定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 负责审批与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证书 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负责监测和管理药品宏观经济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的人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人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人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开业证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医疗机构营业执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未按规定进行专册登记,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药师未按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师的执业证书 药师未按规定调剂普通药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师的执业证书
卫生部 公安部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警告,罚款2000元 疼痛科超范围罚款2000元,坐诊医生按照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罚款2000元 警告,罚款3000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并罚款2000元
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收回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撤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