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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即使是盗窃而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要以该记载为准 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取得票据权利,票据行为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通过贴现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持票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还需举出自己为真正票据权利人的证据才享有票据权利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具有证明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效力 对票据付款时付款人应先审查持票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然后付款
依出票行为,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优先于其前手的权利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均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D享有票据权利 D不享有票据权利 E享有票据权利 E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的提示期限 有关拒绝证明方式及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 失票人在票据丧失后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 背书应当连续
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即使是盗窃而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要以该记载为准 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该票据的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 当事入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票据到期日前的背书 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背书转让可以附任何条件,所附条件也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取得票据无须合法原因,即使是盗窃而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要以该记载为准 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该票据的原因和资金关系 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持票人因过失而取得的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明知出票人或其前手与自己的直接前手之间存在票据法上的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当事人双方认可的对价,无对价取得的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恶意(以欺诈、胁迫或偷盗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取得的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即使是盗窃而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要以该记载为准 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该票据的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 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向一切前手行使票据权利 持票人丧失所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承担票据责任
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即使是盗窃而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要以该记载为准 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该票据的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 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持票人丧失所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向一切前手行使票据权利
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依法继承而从被继承人处获得票据 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从单位里偷盗得到票据
持票人因过失而取得的票据不符合票据法规定,不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明知出票人或其前手与自己的直接前手之间存在票据法上的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的取得只有原始取得,没有继受取得 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不管前手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不管前手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所享有的票据权利 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状态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