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登记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 税务机关需要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向税务机关办理补充信息采集 新设立登记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 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 由纳税人填写《“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对其相关信息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