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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负责人 办案部门负责人 公安机关负责人 办案人民警察
案件当事人 办案部门负责人 所属公安机关 上一级公安机关
案件承办机构 法制工作机构 案件督办机构 行政负责人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辨认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办案人民警察认为有必要时就可以组织辨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辨认的主体包括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辨认的对象主要包括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
有效 无效 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有效 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有效
案件当事人 办案部门负责人 所属公安机关 上一级公安机关
接受案件的办案部门负责人 接受案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拟移送的有管辖权的单位负责人 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辨认是公安机关的一种调查手段,是办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环节 办理行政案件中的辨认必须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辨认的主体只能是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辨认的对象包括违法嫌疑人
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经办案民警向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
公安派出所以上负责人 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
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 主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人员 该公安消防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 该公安消防机构办案部门负责人
公安派出所以上负责人 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
案件当事人 所属公安机关 所属公安机关党委 上一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回避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