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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 补充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的不足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行政行为不同,其内容亦有所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一样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只在其权利上产生具体影响 行政主体是凭借不同内容的行政行为,实现其行政职能 行政行为既对相对方在其权利、义务上所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的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社会事件和现象进行处理而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使用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界定是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特色,它将政府文件脱离法院审查的范围。 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无助于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如行政主体所拥有的行政立法权就无法受到约束和规范,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审查原则相背离。
拘束力是指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的义务,则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手段 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删除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作用对象为多数人的行为 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与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应的
作出行政行为前的事先告知 作出行政行为后的事后告知 告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证据,可以在作出行政行为前,也可以在作出行政行为后 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
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 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具有普遍性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不等于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强制执行 行政行为也不是成立后就必须立即予以执行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体现在行政行为需要经过强制执行才能实现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后不论是否合法,均推定为有效 行政行为成立后,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行政行为成立后,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不得否认该行政行为的确定的法律关系 行政行为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均应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抽象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相对人不得擅自改变或任意请求改变该行政行为 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所具有的约束、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效力 执行力表现为自行执行力和强制执行力
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 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行为成立后不论是否合法,均推定为有效 行政行为成立后,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行政行为成立后,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不得否认该行政行为的确定的法律关系 行政行为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均应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必须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是少数人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行政行为既有单方行政行为,也包括双方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在一般意义上属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