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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案件也可适用独任制 陪审员可以参加二审与再审合议庭 合议庭评议实行审判长最终决定原则 发回重审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参加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只能由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独任制既适用于一审案件,也适用于二审案件 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由审判员组成 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按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才适用独任制
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 一审合议庭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合议庭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应当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合议庭应当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审理阶段应当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
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
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律采取独任制 再审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以由两名审判员和一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制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的审判制度 合议制既适用于一审程序,也适用于二审程序 除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按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外,其他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应当采用合议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律采取独任制 再审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以由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合议庭评议案件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