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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更名 更换会计机构负责人 住所、经营地点变化 扩大或缩小生产经营范围
就近税务机关 原登记的税务机关 原登记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就近或原登记税务机关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以外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但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需要向税务机关结算应纳税款、滞纳金等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依法终止纳税义务,首先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随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以外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但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需要向税务机关结算应纳税款、滞纳金等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依法终止纳税义务,首先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随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应出具税务登记证件,其账号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