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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信息提供者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信息使用者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平信用报告法》 《数据保护法》 《信用信息业务法》 《征信业管理条例》
信息主体 信息使用者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不需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7年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口头同意并约定用途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2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征信机构 信息提供者 信息使用者 征信消费者 政府机关
征信机构 发改委 信息提供者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