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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钱工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钱工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钱工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钱工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诉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与无效审查部请求复审或者向法院起诉 向法院提起诉讼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与无效审查部请求复审
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各种文件中涉及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的,应当注明原文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不予受理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强制许可决定不服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的决定不服
转让协议签定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 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 专利权人移交技术材料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决定不服 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其专利权的决定不服 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实施其专利的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 专利代理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书面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即可 向所属地区的知识产权局备案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决定不服 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其专利权的决定不服 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实施其专利的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 专利代理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
应在自2004年3月1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应在自2004年3月1日起1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应当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 应当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书面声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山西省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西安代办处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诉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书面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即可 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各种文件中涉及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的,应当注明原文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第一署名申请人是中国内地个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第一署名申请人是外国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做出驳回决定 第一署名申请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第一署名申请人是台湾地区企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诉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 向法院提起诉讼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与无效审查部请求复审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与无效审查部请求复审或者向法院起诉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诉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