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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如果王某未按照规定将其货币出资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则应当向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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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不承担责任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析,不能绝对化  
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全体股东在章程中分别认缴了各自的出资额  如公司成立时,发现李四作为出资5万元的设备因实行了认缴资本制度,而无须评估  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  王一、张二、李四约定若公司再新增资本时,不按照各自出资的比例来认缴增资,违反了《公司法》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规定  
公司设立后,张三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其余三人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完毕,则张三应对其余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在公司设立阶段以公司法人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该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后,张三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则其余三人对补缴出资负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后,李四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被发现其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李四补足其差额,张三、王五、赵六负连带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由于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所以首期出资2万元符合公司法标准  如公司成立后,发现李四作为出资5万元的设备实际只有4.9万元,李四必须补足其差额1000元  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  王一、张二、李四约定若公司再新增资本时,各认缴1/3的出资,违反了《公司法〉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规定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甲、乙、丙三人的首次出资额合计 25000元  甲以其对丁享有的债权1万元出资  乙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且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甲和丙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丙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丙补足差额部分,甲与乙对此并无责任  
可以  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可以  不得  在具备充分理由时可以  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后可以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在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有权请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高于章程所规定时,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  股份制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制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时,应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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