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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国家有权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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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处理,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土地使用者触犯国家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司法机关决定没收其全部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不予补偿  司法机关有权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行政机关有权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三种方式,即出售、交换、赠与  土地使用权的出售,只转移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土地使用权交换是以一方当事人需要支配对方的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一种权利客体的交换  土地使用权赠与的基本特征是有偿,与出售一样,赠与的仍只是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届满的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房地产,满两年未动工的  土地使用者因破产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处理,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土地使用者触犯国家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司法机关决定没收其全部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可以提前收回,无须对承租人给予补偿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申请续期  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法发房地产,因正常立项手续的办理,满两年未动工的  土地使用者因破产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土地使用权届满的收回  国家有权提前收回上地使用权  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司法机关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土地使用者无条件开发而有偿收回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房地产,因正常立项手续的办理,满两年未动工的  土地使用者因破产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国家有权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家提前收回经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予适当补偿  因土地使用者正常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行政机关有权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司法机关有权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因迁移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应有偿收回  无偿收回划拔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地上建筑物不予补偿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连续1年未使用的,应无偿收回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房地产,因正常立项手续的办理问题,满两年未动工的  土地使用者因破产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土地使用权届满的收回  国家有权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司法机关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土地使用者无条件开发而有偿收回  
该公司可以在第49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并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重新取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律程序提前收回该幅土地使用权,但应给予相应补偿  使用期限届满,即使该公司申请续期,国家也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无偿收回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  使用期限届满,该公司未申请续期,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终止,由国家无偿收回  使用期限届满,该公司未申请续期,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终止,由国家有偿收回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房地产,因正常立项手续的办理,满两年未动工的  土地使用者因破产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可以因土地使用者触犯国家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司法机关决定没收其全部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可以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  因土地使用者正常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司法机关有权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行政机关有权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国家无偿收回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但须补偿地上建筑物的价值  所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均可自动续期  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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