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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伤患者第2个24小时输液量应为第1个24小时输液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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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第1个24小时总入量的1/2  是第1个24小时总入量的1/3  是第1个24小时总入量的1/4  是第1个24小时总入量的2/3  是第1个24小时总入量的3/4  
伤后第一个24小时,每公斤体重、每1%烧伤面积,成人补给胶体和晶体溶液共1.5ml(儿童1.8ml,婴幼儿2.0ml)  胶体液与晶体液比例,中、重度烧伤应为0.5:1,特重烧伤宜为0.75:0.75  每日需补水量:成人2000ml,儿童按60~80ml/kg计算  第1个8小时内输入补液量的一半,另半量在第2、3个8小时内输入  伤口第2个24小时,补液量同第1个24小时,补水量是第1个24小时的半量  
是第1个24小时总人量的1/3  是第1个24小时总人量的1/2  是第1个24小时总人量的2/3  是第1个24小时总人量的1/4  是第1个24小时总人量的3/4  
国内常用的标准公式:伤后第1个24小时补液量(ml)=体重(kg)×烧伤面积×1.5,其中胶体:晶体=(0.5~1):1,不再需要额外补充生理需要量。  伤后第1个8小时要输入第1个24小时计算总量的一半,余下的一半在后16小时内输入  第1个24小时的电解质和胶体应为第1个24小时计算总量的一半,需要额外补充生理需要的水分  烧伤休克的补液应严格遵守公式的计算量,不得随意加减,以免灌注不足或输液量过多  延迟复苏的患者,为避免短期大量液体输入而诱发心衰、肺水肿,其输液按照复苏延迟的时间向后顺延,输液量必须严格按照公式的计算量  
总量相同  总量的1/2  总量的2/3  胶、晶体液的各1/2量,加生理需要量不变  胶、晶体液量不变,加生理需要量的1/2  
伤后第一个24小时,每公斤体重、每1%烧伤面积,成人补给胶体和晶体溶液共1.5ml(儿童1.8ml,婴幼儿2.0ml)  胶体液与晶体液比例,中、重度烧伤应为0.5:1,特重烧伤宜为0.75:0.75  每日需补水量:成人2000ml,儿童按60~80ml/kg计算  第1个8小时内输入补液量的一半,另半量在第2、3个8小时内输入  伤口第2个24小时,补液量同第1个24小时,补水量是第1个24小时的半量  
是第1个24小时总入量的1/2  是第1个24小时总入量的1/3  是第1个24小时总入量的1/4  是第1个24小时总入量的2/3  是第1个24小时总入量的3/4  
第1个24小时总入量的1/2  第1个24小时总入量的1/3  第1个24小时总入量的2/3  第1个24小时总入量的1/4  第1个24小时总入量的3/4  
国内常用的标准公式:伤后第1个24小时补液量(ml)=体重(kg)×烧伤面积×1.5,其中胶体:晶体=(0.5~1):1,不再需要额外补充生理需要量。  伤后第1个8小时要输入第1个24小时计算总量的一半,余下的一半在后16小时内输入  第1个24小时的电解质和胶体应为第1个24小时计算总量的一半,需要额外补充生理需要的水分  烧伤休克的补液应严格遵守公式的计算量,不得随意加减,以免灌注不足或输液量过多,.  延迟复苏的患者,为避免短期大量液体输入而诱发心衰、肺水肿,其输液按照复苏延迟的时间向后顺延,输液量必须严格按照公式的计算量  
是第-个24小时总入量的1/2  是第-个24小时总入量的1/3  是第-个24小时总入量的1/4  是第-个24小时总入量的2/3  是第-个24小时总入量的3/4  
第1个24小时总量的1/2量  第1个24小时总量的2/3量  第1个24小时胶体和电解质溶液的1/2量再加基础水分量  第1个24小时胶体和电解质溶液量再加基础水分量的1/2量  第1个24小时胶体和电解质溶液量再加基础水分量  
第1个24小时总入量的1/2  第1个24小时总入量的1/3  第1个24小时总入量的2/3  第1个24小时总入量的1/4  第1个24小时总入量的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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