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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的规定 对于非《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由当事人以裁决为依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最终决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我国任何受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的法院,可以不经批准予以承认和执行
作了两项声明/保留 完全同意 作一项声明/保留 作了三项声明/保留
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我国内地与香港之间订立的有关仲裁裁决执行的安排 《民事诉讼法》第269条有关仲裁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互惠原则
1965年《海牙公约》 1958年《纽约公约》 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 1928年《布斯达曼特法典》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关于外国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民事诉讼程序公约》
如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企业,则不能在我国内地仲裁 国内的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涉外仲裁申请 涉外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则由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 我国与某一国,既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双方之间又签订了双边的有关仲裁确认的协议,则应按双边条约执行 我国与某一国,既不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双方之间也无相关双边协议,则在我国作出的仲裁,在该国内不被认可
对于《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的规定 对于非《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由当事人以裁决为依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最终决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我国任何受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的法院,可以不经批准予以承认和执行
《1923 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 《1924 年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 1926 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1927 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1958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华盛顿公约》 《海牙公约》 《纽约公约》 《汉堡公约》
对于《纽约公约》缔约闰领土内做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的规定 对于非《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由当事人以裁决为依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最终决定拒绝承认或不予执行外国仲裁的裁决 我国任何受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的法院,可以不经批准予以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