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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镇总体规划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体系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城市性质、规模的拟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城镇体系规划可分为全国、省城、市(县)域和镇域四个不同的空间层次 省城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进行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组织编制 省城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复 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行分级审批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非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体系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城市性质、规模的拟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城镇体系规划可分为全国、省域、市(县)域和镇域四个不同的空间层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进行审批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镇体系包括全国、省(自治区)的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总体规划应首先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设计公司负责编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国务院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总体规划由城,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体系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城市性质、规模的拟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城镇体系规划可分为全国、省域、市(县)域和镇域四个不同的空间层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进行审批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