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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减免税的申请,首先是减免税的资格确认,然后是“征免税登记手册”的申领 特定减免税的申请,首先是“征免税登记手册”资格确认,然后是减免税的资格的申领 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等,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即签发“征免税登记手册” 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企业直属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等,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即签发“征免税登记手册”
由转出申请人先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在获知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由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转出、转入申请人应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减免税货物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减免税货物申办的流程是: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实际进口减免税货物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不得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涛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在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的,应该事先向受让单位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担保金或保函。 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减免税申请人必须向海关申领“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特定减免税的申请,首先是减免税的资格确认,然后是“征免税登记手册”的申领 特定减免税的申请,首先是“征免税登记手册”资格确认,然后是减免税的资格的申领 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等,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即签发“征免税登记手册” 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企业直属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等,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即签发“征免税登记手册”
由转出申请人先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在获知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由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转出、转入申请人应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申请销案。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核销 特定减免税货物申请备案、申领“征免税证明” 申请解除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
由转出申请人先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在获知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由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转出、转入申请人应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人民政府签发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项目主管直属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项目主管直属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持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向项目主管直属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人民政府签发的批准文件向项目主管直属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