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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6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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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代位求偿  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可以以受益人的名义进行代位求偿  
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代位求偿  可以受益人的名义进行代位求偿  
承保人或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投保人或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代位求偿  可以以受益人的名义进行代位求偿  
财产保险合同属于定额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保险合同,一般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联系在一起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我国保险法承认人身保险的补偿性质,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先向第三者求偿,未获赔偿的部分方可请求保险公司损害赔偿。在赔偿金额内,保险人可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  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那里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近亲属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  不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向第三者请求分摊损失权  向第三者请求适当补偿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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