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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及其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申请、审批、注册管理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制剂配制的全过程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注册管理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品种的 医疗机构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中药制剂的 医疗机构委托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的 医疗机构应用现代工艺配制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的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取得许可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能在市场上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能进行广告宣传
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为假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为劣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吊销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自行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制剂应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供应不足的品种
必须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必须经过批准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必须获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可以在一定范围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购进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不得购进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配制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没有供应的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配制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没有供应的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配制的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供应短缺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经省级以上的药监局批准方可配制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制定自配制剂不可以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标准(2010年考试真题)
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能在市场上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能进行广告宣传 制剂品种必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处方可以根据医疗需要改变 医疗机构配制,且配制工艺成熟,并且可在临床上长期适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配制可在临床上长期适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自行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制剂应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医疗机构制剂应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供应不足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需要而供应不足的品种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对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销售劣药 医疗机构未按标准配制制剂的 医疗机构配制销售假药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配制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配制的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时市场需要而供应不足的品种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供应短缺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经省级以上的药监局批准方可配制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制定自配制剂不可以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