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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会计准则》由一项基本准则和上市公司率先实施 多项新准则影响企业利润 扩张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 不抑止关联方操控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甲上市公司的执行董事 甲上市公司的总会计师 甲上市公司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 甲上市公司的总经理
2007年1月1日 2005年1月1日 2006年1月1日 2006年12月31日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和市属国有企业 除小企业以外所有企业
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 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 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财务报表真实反映了经济活动内容 正确使用会计政策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调整2010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初数和上年数 调整2010年度会计报表的年末数和本年数 调整2009年度会计报表的年末数和本年数 调整2009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初数和上年数
2001年1月 2001年3月 2002年1月 2002年3月
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0万元 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800万元 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800万元 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