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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只能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法律不加以限制 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定金不能收回,只能抵作价款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定金具有证约和预先给付作用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30% 定金和违约金不得同时适用
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须向债权人再支付与定金等额的款项作为赔偿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只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应当为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定金合同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诺成合同 定金仅作担保之用,不得抵作价款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超过约定数额的,定金合同在约定数额上成立 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时,只能单独适用某一条款,二者不得并用 定金合同均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且应采取书面形式 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当然适用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须向债权人再支付与定金等额的款项作为赔偿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只返还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定金的数额应当为主合同标的的20%,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定金的-方未支付定金,即使主合同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但主合同仍不成立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也适用定金罚则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应当为主合同标的的20%,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定金合同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应当为主合同标的的20%,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定金合同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时,只能单独适用某一条款,二者不得并用 定金合同均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且应采取书面形式 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当然适用定金罚则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应当为主合同标的的20%,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定金合同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10%的,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其中一方违约,违约金和定金罚则可以同时适用
定金只能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法律不加以限制 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定金不能收回,只能抵作价款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应当为主合同标的的20%,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定金合同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约定数额时,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定金只能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法律不加以限制 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定金不能收回,只能抵作价款